国内动态 ►
-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 2026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 最高法、生态环境部: 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 2026 年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产品目录
- 北京市朝阳区: 启动 2026 年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申报
国外动态 ►
- 欧盟:启动 2030 年后气候政策框架与全球碳市场公众咨询
- 欧盟: 通过首个自愿碳清除认证方法
- 欧盟: 批准到 2040 年将排放量减少 90% 的目标
- 欧盟:发布新规阻止销毁未售出的衣物和鞋子
- 英国:发布 CBAM 配套立法草案
- 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发布汽车行业净零标准更新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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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 2026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6 年 2 月 9 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做好 2026 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系统部署全国碳市场在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碳排放数据质量、配额分配与履约清缴等方面的年度重点工作。《通知》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制度为依据,明确将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大行业作为管理重点,持续夯实全国碳市场运行基础,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
(图片来自 生态环境部 官网)
《通知》围绕碳市场运行全流程提出具体安排:一是加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明确年度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企业纳入全国碳市场,并要求各地按期公布名录;二是全面强化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月度信息化存证、年度排放报告报送与核查,并同步开展核查机构质量评估;三是有序推进配额预分配、核定分配和履约清缴,明确 2025 年度配额分配与清缴的时间节点,强化履约刚性约束。
同时,《通知》进一步扩大温室气体排放管理覆盖范围,对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等行业,以及暂未纳入碳市场的钢铁、水泥企业提出排放报告与核实要求。文件还强调加强组织领导、能力建设和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整体来看,该通知释放出全国碳市场由“建机制”向“强执行、提质量”转型的明确信号,为后续行业扩围和市场深化运行奠定制度与数据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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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系统部署 2026 年全国碳市场重点工作,通过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规范配额分配与履约机制,推动碳市场从“建框架”向“强执行、提质量”转型,为全国碳市场长期稳定运行夯实制度基础。
2► 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
2026 年 2 月 11 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建设新型电力系统要求,坚持全国统一、畅通循环,着力打破市场分割、破除区域壁垒,促进市场高效联通和有机衔接,统筹推动电力市场供需高水平动态平衡,着力扩大规模、改善结构、拓展功能,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的基础上,实现市场运行畅通有序、交易规则统一高效、利益分配公平合理,为保障能源安全、经济社会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提供有力支撑。《意见》明确,到 2030 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到 2035 年全面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图片来自 中央人民政府 官网)
《意见》指出,一要推动电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优化配置,优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实现路径,完善跨省跨区电力交易制度。二要健全电力市场各项功能,全面建设更好发现价格、调节供需的现货市场,持续完善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的中长期市场,加快建设支撑电力系统灵活调节的辅助服务市场,完善更好实现环境价值的绿色电力市场,建立可靠支撑调节电源建设的容量市场,打造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零售市场。三要促进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广泛参与电力市场,进一步推动发电侧、用户侧和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四要构建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制度体系,统一电力市场规则体系,健全电力市场治理体系,完善电价形成机制,统一电力市场技术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信用制度。五要强化政策协同,加强电力规划与电力市场的衔接协同,加强应急处置与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建立电力市场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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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系统勾勒了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时间表和路线图,通过打破区域壁垒、完善现货与中长期市场、健全辅助服务和绿色电力等多层次市场体系,推动电力市场从“局部联通”向“全国协同”升级。随着统一规则、价格机制和信用体系加快落地,电力市场将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同时,更好发挥资源配置和低碳转型的基础性支撑作用。
3► 最高法、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碳市场建设典型案例
2026 年 2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人民法院护航美丽中国建设、服务全面绿色转型”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依法服务保障全国碳市场建设的典型案例,系统展示司法与行政协同推进碳市场规范运行的最新实践。发布会指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落实我国 2035 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和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制度工具,法治保障在其中发挥着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

(图片来自 最高人民法院 官网)
此次发布的四起典型案例聚焦碳市场建设中的关键法律问题,涵盖碳排放权交易合同效力、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法律性质以及碳汇认购替代性修复责任适用等方面。其中,相关案例明确,全国碳市场交易主体不局限于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交易合同依法有效;同时明确核证自愿减排量属于新类型民事权益客体,兼具公益性与财产属性,可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相关处理,为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提供了清晰的规则预期。
在生态修复与责任承担方面,案例创新性规范“碳汇认购”适用路径,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气候变化应对与市场化激励机制有机结合。人民法院在盗伐林木、破坏绿化等案件中,依法支持以购买碳汇替代履行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推动森林等生态系统固碳增汇功能的等量恢复,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和碳汇类案件执法司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范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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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典型案例集中回应了碳市场运行中的关键法律不确定性,标志着全国碳市场正由“政策推动”向“法治护航”加速转变。随着交易规则、资产属性和责任边界逐步明确,司法保障将成为提升碳市场公信力和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支撑力量。
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征集 2026 年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产品目录
2026 年 2 月 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征集 2026 年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产品目录的通知》,正式启动新一轮碳足迹标识产品征集工作。该举措是在《创建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认证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工作方案(2023—2025)》实施基础上的深化推进,旨在进一步完善区域碳足迹标识体系,扩大制度覆盖范围,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图片来自 深圳市场监督管理局 官网)
通知显示,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体系实施三年来,已建立覆盖 100 类产品的碳足迹标识目录,并在重点行业形成应用示范,逐步构建起较为成熟的产品碳足迹标识工作体系。本次征集将重点面向市场需求迫切、外贸压力较大、减排贡献突出、对产业链供应链带动效应明显且具备较好数据基础的产品,强化碳足迹标识在产业绿色转型中的实践价值。
根据安排,本次征集时间为即日起至 2026 年 3 月 6 日,征集对象覆盖深圳市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校、行业协会、检测认证机构及重点企业等多元主体。相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填写并提交《2026 年粤港澳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产品目录意见反馈表》参与征集,为完善区域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提供建议与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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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征集工作释放出大湾区碳足迹标识体系加速扩围的明确信号,标志着产品层面的碳管理正从试点示范走向规模化应用。随着更多重点产品纳入统一标识体系,碳足迹将逐步成为连接绿色贸易、产业升级与国际规则衔接的重要“通行证”。
5► 北京市朝阳区启动 2026 年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申报
2026 年 2 月 12 日,北京市朝阳区发布《关于开展 2026 年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的通知》,正式启动新一年度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申报工作。该专项资金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为目标,聚焦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支持一批具备示范效应和实际减排成效的绿色低碳项目,助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图片来自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官网)
本次专项资金申报分为“支持项目”和“储备项目”两类。其中,支持项目面向 2025 年底前已完成实施的项目,重点覆盖环境深度治理、减污降碳技术应用和绿色提级增效三大方向、共 18 个细分领域,包括大气与水污染深度治理、行业协同改造、低碳技术应用、“双碳”认证及绿色绩效提升等。储备项目则面向符合支持方向、拟在未来年度实施的项目,入库项目在后续年度申报中将获得优先支持。
根据安排,本次申报时间为 2026 年 2 月 13 日至 3 月 23 日,申报主体为在朝阳区依法经营的企业、机构及相关单位。申报项目需符合环保、产业和节能等政策要求,且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报单位需通过北京市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进行线上申报,并按申报指南要求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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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区以专项资金形式系统支持减污降碳协同项目,释放出地方层面“以财政撬动低碳转型”的明确信号。通过兼顾已落地项目和前瞻性储备项目,该机制有助于持续激励企业加大绿色投入,推动区域减污降碳从单点治理向体系化、长期化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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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欧盟:启动 2030 年后气候政策框架与全球碳市场公众咨询
2026 年 2 月 9 日,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针对 2030 年后欧盟气候政策框架的公众咨询程序,就欧盟下一阶段气候治理政策向成员国政府、企业、行业组织及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咨询重点围绕欧盟在 2030 年现行气候与能源目标到期后的政策安排,为制定 2040 年气候目标及配套立法提供支撑。
(图片来自 European Commission 官网)
根据欧盟委员会披露内容,咨询主要涉及 2030 年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实现路径,包括成员国减排责任分配方式、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与非 ETS 部门协同机制,以及能源、工业、交通和建筑等重点领域的减排政策设计。同时,欧盟还就气候政策成本效益、产业竞争力影响以及社会公平性问题征求意见,以评估不同政策组合对经济与就业的潜在影响。
此外,本轮咨询首次系统纳入国际碳市场相关内容,重点讨论未来是否允许在欧盟气候政策框架中使用依据《巴黎协定》第六条产生的国际碳信用,并就碳信用质量标准、核算规则及监管要求征求反馈意见。咨询文件亦涵盖碳移除在长期减排路径中的作用,包括自然碳汇与工程化碳移除技术的认证方式、监测报告核查要求,以及其在实现气候中和目标中的潜在贡献。公众意见征集将持续至 2026 年 5 月 4 日,相关反馈将作为欧盟后续提出 2040 年气候政策立法方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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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咨询标志着欧盟正加快从既有减排政策体系向更长期气候治理框架过渡,并着手探索国际碳市场与区域碳定价机制的衔接路径。随着欧盟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规则制定作用持续增强,未来碳信用互认、碳移除监管及跨境碳市场协同机制或将对全球企业低碳转型与 ESG 合规产生深远影响。
2► 欧盟: 通过首个自愿碳清除认证方法
欧盟委员会近日在官网宣布,正式通过首批永久性碳清除认证方法学,建立全球首个针对永久性碳清除活动的自愿认证标准体系。这一举措是欧盟《碳清除与碳农业认证框架条例》(CRCF)落地实施后的首项关键执行措施,旨在为从大气中永久移除二氧化碳的项目建立统一、可核查的认证规则。
(图片来自 European Commission 官网)
根据欧盟委员会公布内容,此次通过的方法学主要适用于三类永久性碳清除路径,包括直接空气捕集与封存(DACCS)、生物源碳捕集与封存(BioCCS)以及生物炭碳清除(Biochar Carbon Removal)。相关规则明确了碳清除量的核算方式、长期储存要求以及泄漏风险与责任管理机制,并对项目监测、报告与核查(MRV)提出统一标准,使符合条件的碳清除项目可在欧盟框架下申请官方认证。
欧盟委员会表示,该认证体系属于自愿性机制,重点在于提升碳清除活动的透明度与环境完整性,通过统一标准界定“经认证的碳清除量”,推动形成可信赖的碳清除市场。随着认证方法正式发布,相关技术路线项目预计将在未来数月内启动欧盟层面的认证申请流程,并逐步进入实际运行阶段。根据安排,该授权法规后续将提交欧洲议会及欧盟理事会审查,在完成审议程序且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将正式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并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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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率先为“碳清除量”建立可认证标准,意味着碳移除正从技术探索走向可计量、可交易的制度化资产阶段,未来全球合规碳市场的价值边界或将由减排扩展至负排放。
3►欧盟立法者批准到 2040 年将排放量减少 90% 的目标
近日,欧洲议会表决通过对《欧盟气候法》的修订,在与欧盟理事会达成政治协议后,正式确立 2040 年中期气候目标:欧盟须在 2040 年前将温室气体净排放量较 1990 年水平削减 90%,以实现 2050 年气候中和目标。该修订案以 413 票赞成、226 票反对、12 票弃权获得通过,标志着欧盟在长期气候立法路径上迈出关键一步。
(图片来自 European Parliament 官网)
修订后的气候法在强化约束目标的同时,引入更具弹性的实现机制。根据新规定,自 2036 年起,成员国最多可使用相当于 5 个百分点的高质量国际碳信用来完成减排目标,并需设置防范机制,避免相关项目损害欧盟战略利益。同时,法律允许将国内永久性碳移除用于抵消欧盟碳市场(ETS)中难以减排的排放,并强化跨部门、跨工具的灵活协调,以在推进绿色转型的同时兼顾成本效率和产业竞争力。此外,原定于 2027 年启动的 ETS2(覆盖建筑和道路交通燃料燃烧排放)将推迟一年至 2028 年实施。
根据安排,欧盟委员会将每两年对 2040 年目标落实进展进行评估,重点关注最新科学进展、技术变革、产业竞争力、能源价格及其对企业和家庭的影响,以及碳移除规模是否满足目标需求。评估结果可能促使委员会提出修订气候法或配套政策框架的建议,以确保欧盟在实现减排目标的同时维护经济繁荣和社会凝聚力。待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后,该修订案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 20 天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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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将 2040 年 90% 减排目标写入法律,进一步巩固了其全球气候治理“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在高目标与高弹性并行的制度设计下,碳信用、碳移除与 ETS 体系的协同将深刻影响全球碳市场走向,也为其他经济体如何在气候雄心与产业竞争力之间寻找平衡提供了重要参考。
4► 欧盟:发布新规阻止销毁未售出的衣物和鞋子
2026 年 2 月 9 日,欧盟委员会在《可持续产品生态设计条例》(ESPR)框架下通过新的授权法案和实施法案,明确禁止销毁未售出的服装、服饰配件和鞋类产品。相关措施旨在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损害,引导企业采用更加可持续和循环的商业模式,同时为践行绿色转型的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图片来自 European Commission 官网)
数据显示,欧洲每年约有4%—9% 的未售出纺织品在从未被使用的情况下被直接销毁,产生约 560 万吨二氧化碳排放,接近瑞典 2021 年全年净排放水平。为遏制这一现象,ESPR 要求企业披露被作为废弃物处理的未售出消费品数量,并正式引入对未售出服装、配饰和鞋类产品销毁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新通过的授权法案明确了有限豁免情形,如涉及产品安全或严重损坏等情况,由成员国主管部门负责监管执行。
在实施层面,实施法案建立了统一的信息披露格式,要求企业自 2027 年 2 月起按标准化模板披露相关数据,为企业预留充分的过渡期。销毁禁令及其豁免规则将自 2026 年 7 月 19 日起适用于大型企业,中型企业预计于 2030 年纳入适用范围。欧盟委员会同时鼓励企业通过优化库存管理、完善退货机制,以及探索转售、再制造、捐赠和再利用等方式,推动纺织行业向循环经济模式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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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通过禁止销毁未售出纺织品,将“循环经济”从倡议转化为强制性规则,凸显其以监管手段重塑消费品生产与流通模式的政策取向。随着信息披露与行为禁令同步推进,纺织行业的库存管理、品牌策略和供应链结构或将迎来深度重塑,其影响也将沿着贸易链条向全球延伸。
5► 英国发布 CBAM配套立法草案
英国政府发布英国版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政策文件,明确 CBAM 将于 2027 年 1 月 1 日正式实施,旨在确保从境外进口的高贸易量、高碳强度产品承担与英国本土制造业相当的碳成本,避免“碳泄漏”,推动英国减排带来全球层面的真实减排效果。政策框架采取“主法 + 次级立法 + 通知与指南”分阶段完善:主法已纳入《2025—26 财政法案(No.2)》接受议会审议;2026 年 2 月 10 日已发布第一批次级立法草案并开启为期 6 周的技术咨询(截至 2026 年 3 月 24 日),第二批草案预计于 2026 年春季发布,最终次级立法将于年内完成落地。
(图片来自 UK government 官网)
在适用范围上,英国 CBAM 覆盖全国(含北爱尔兰),对铝、水泥、化肥、氢、钢铁五大行业的特定“CBAM 商品”(以海关商品编码界定)征收边境碳成本,并设置部分排除情形(例如特定金属废料)。CBAM 的纳税时点通常为货物进口并产生(或本应产生)进口关税责任之时;对特殊海关程序下加工、境内/境外加工后再进口等复杂情形,文件给出了计税原则与阈值口径。责任主体为进口申报人(可委任税务代理提交申报,但责任仍由进口商承担),并明确了非商业用途进口、英国原产货物、符合“退回货物”条件、临时入境等豁免规则。
在计税与合规机制上,英国 CBAM 采用“CBAM 应纳税额 = CBAM 费用 − 碳价减免(CPR)”的框架:CBAM 费用按进口商品的内含直接排放乘以“CBAM 税率”计算;若原产地已对相关排放实施合格碳定价机制,则可申请 CPR 抵扣。排放数据可使用经独立核证的“实际排放”,也可在无法获得时使用政府发布的“默认排放值”;税率将与英国 ETS 有效碳价挂钩,并考虑免费配额(FA)调整,自 2027 年起按季度发布,并在 2026 年第四季度提供试行税率。行政上设定 5 万英镑最低注册门槛(前瞻 30 天与回溯 12 个月两项测试),首个核算期为 2027 年全年、申报缴款截至 2028 年 5 月 31 日,随后转为季度申报并逐步压缩窗口期;同时强调 6 年留存记录、以及未注册/未申报/错误申报等处罚与反规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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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CBAM 以“税制化、可核查、可追溯”为主线,把边境碳成本从政策宣示推进到可执行的申报、核证、抵扣与处罚体系;对出口企业而言,真正的挑战不止是“碳价”,更在于商品编码口径、排放数据可得性与第三方核证能力。随着 2026 年次级立法和指南细化落地,供应链碳数据与合规体系将加速成为进入英国市场的“硬门槛”。
6► 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发布汽车行业净零标准更新草案
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近日在官网宣布发布更新版《汽车行业净零标准(Automotive Sector Net-Zero Standard)》草案,并启动第二轮公众咨询程序,面向全球汽车制造商、零部件供应商及相关利益方征求意见。本次咨询于 2026 年 2 月 3 日正式启动,将持续至 2026 年 3 月 22 日,相关反馈将用于完善最终标准文本。该标准旨在为汽车行业企业制定符合全球升温控制在 1.5°C 目标路径的科学碳减排与净零目标提供统一框架。

(图片来自 SBTi 官网)
根据 SBTi 披露,汽车行业约 70%—80% 的温室气体排放来自车辆销售后的使用阶段,因此新版草案进一步强化对车辆使用阶段排放(Scope 3,第11类“已售产品使用”排放)的管理要求,并在整体结构上加强与正在修订中的《企业净零标准》(Corporate Net-Zero Standard V2)的衔接,以提升行业目标设定的一致性与可操作性。新草案的主要更新内容包括:
- 通过明确聚焦范围 3 第 11 类排放,使汽车行业标准与正在制定中的《企业净零标准 V2》保持一致。
- 将低排放车辆(Low-emission vehicles)重新界定为零排放车辆(Zero-emission vehicles, ZEVs),以提供更加清晰的界定标准。
- 为汽车制造商引入灵活选项,允许其选择基于范围 3 第 11 类排放量或零排放汽车销售占比指标设定目标,同时确保长期脱碳成果保持一致性。
- 通过延长用于目标计算的收敛年份(convergence date),使方法学与现有 SBTi 框架更加一致,并反映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发展及区域差异。
- 允许制定轻型车辆的全球汇总目标(global aggregated targets),以简化目标设定与实施流程。
SBTi 表示,更新后的草案在吸收首轮公众咨询意见及专家咨询组与技术委员会建议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并同步开展企业试点测试,以验证标准在真实业务场景中的适用性。标准最终版本预计将在公众咨询及测试完成后正式发布,并逐步替代现行陆路交通行业相关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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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Ti 此次调整实质上将汽车行业减排评价从“技术路径竞争”转向“真实使用阶段减排结果导向”,标志着全球车企净零承诺正进入以终端排放绩效为核心的约束阶段。

